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