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条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本条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