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方式,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