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并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一)设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牌,明确保护范围、物种和级别;

(二)发布安全公告,设立陆生野生动物出入安全警示牌等;

(三)采取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

(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国有林业企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