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迁徙通道建设、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加强对东北虎、东北豹、丹顶鹤、梅花鹿、中华秋沙鸭、大鸨等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