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