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对等原则,按照下列规定与毗邻市协同实施辽河流域保护措施:

(一)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辽河流域保护的,应当与毗邻市沟通协商,在制度设计、机制建立及其实施等方面加强协调,构建规范、统一、有效的协同保护制度体系;

(二)组织编制水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专项计划,影响或可能影响毗邻市的,应当与毗邻市沟通联系,实现相关规划、专项计划目标协调统一和措施相互衔接;

(三)开展产业项目开发、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或可能影响毗邻市的,应当向毗邻市通报情况,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减少废水排放量,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

(四)各级河湖长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跨区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共同承担管理保护责任;

(五)落实国家、省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科学调控二龙山水库、山门水库、下三台水库、转山湖水库等水库水量,统筹开展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多目标联合调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六)开展涉及辽河流域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知识,增强生态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协同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