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对等原则,按照下列规定与长春市、辽源市、铁岭市、通辽市(以下简称毗邻市)开展辽河流域保护联动和协商:

(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或参加联席会议,通报保护情况,协调重大事项,解决全流域、跨区域重大涉水问题;

(二)开展水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防控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及时通报情况、联动处置,预防和控制污染;

(三)加强河流考核断面等重点水域执法协作,定期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行为;

(四)推进河道治理及采砂、岸线管理、出境断面水质、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行政执法等信息互通共享。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