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辽河流域协同保护应当上下游统筹、左右岸联动和干支流互补,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共治,政策协同、工作协同和省内协同、省际协同并举,水域保护与岸线保护共同推进,构建全面、系统、协同、高效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