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抚养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未成年人暂时无人照料的,有关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安置;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