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派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犯罪预防、权益维护以及校园安全防范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