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提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学校有关未成年学生严重心理健康问题的报告,应当及时指导相关机构做好干预、诊断、治疗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