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门依法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并将相关情况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等情况进行随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