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