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