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等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相应的保护性使用模式,引导未成年人在该模式下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