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等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相应的保护性使用模式,引导未成年人在该模式下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