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