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依法开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服务和培训业务,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