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