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方式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

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或者无故缺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必要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报告。

寄宿制学校学生擅自外出、无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