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