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矫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