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矫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