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执行有关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加重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利用资源优势实施课后育人活动,加强安全保障,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