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加强学生日常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发现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存在严重心理健康问题的,及时向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做好心理或者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保护工作,不得将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作为学生综合评价和升学等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