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应当履行学校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