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