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园林绿地、道路、地下管网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承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