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