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

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

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