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医疗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过度诊疗,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或者家属的财物;

(二)患者和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

(三)患者和家属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得聚众闹事。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