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便溺、吐痰、吐口香糖;(二)乱扔乱倒垃圾及其他生产生活废弃物;(三)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商业区等区域违规发布小广告;(四)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五)携宠物外出时不拴牵引绳或不清理宠物粪便;(六)在禁烟区吸烟。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