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保持安静、文明着装;

(二)进行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和音响设备;

(三)使用公共设施、等候公共服务、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人员;

(四)观看展览、演出、比赛时,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