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