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检查,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