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铭记英雄城红色历史,传承红色文化,弘扬优良革命传统;
(二)崇尚科学,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三)节约粮食、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见义勇为和向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
(五)参与国防建设、扶贫济困、敬老助残、支教助学、医疗救护、抢险赈灾、国家级城市创建、科普教育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
(六)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七)为环卫工人无偿提供饮用水、餐饮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八)移风易俗、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祭扫等事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