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校园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师应当关爱学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得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

(二)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友爱同学,不得校园欺凌、打架、吸烟、酗酒、赌博、吸毒;

(三)学生及家长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教师人身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