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家庭和睦,遵守下列规定:

(一)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二)尊敬长辈,经常关心、看望、照料老人;

(三)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良好行为习惯;

(四)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