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党史研究(地方志)、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档案、财政、公安、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