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落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