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