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