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承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