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禁止下列破坏红色文化资源或者危害其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的物品;
(三)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刻划、涂污或者损坏红色文化资源本体;
(五)擅自设置、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
(六)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主体结构和外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红色文化资源或者危害其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