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红色文化资源名录的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设置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