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布。禁止擅自拆除、改(扩)建、迁移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