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研究(地方志)、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档案、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工作,做好实物史料和口述资料的抢救性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资料、实物的征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申请和建议。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