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倡导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体系。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