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倡导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体系。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