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新旧西藏对比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以及唯物论、无神论教育;

(五)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