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新时代文明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